世界著名法学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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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公元1589 ~ 1645年),荷兰人,14岁进入大学,学习数学、哲学和法律
他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17岁成为一名律师,20岁成为荷兰律师协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是相当的
他涉猎广泛,涉及法律、政治、文学、语言学、历史等领域,但他在法律领域享有良好的声誉
面条。他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开创者和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李(1625)不仅是一部重要的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奠基之作
关于法律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格劳修斯在法理学上有两个重要的立场:第一,创造
国际公法,被誉为“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学说
一份比较完整的原则清单,这些原则在国家关系的调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后来的几年里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次,他是现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第一个比较对象
系统地讨论自然法则的理性理论的人他借鉴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该理论的精髓,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束缚,创造了现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驱在自然法研究中,他将自然法研究人性化,而不是神学化
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经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进行推导
提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于1689年1月18日出生在波尔多附近的布尔德城堡,
他的家族,是当地有名的“长袍贵族”,即资产阶级的贵族。19岁的
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议会律师;他被选为皇家学会会员
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岁
岁了。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是当时许多重大社会问题的根源
18世纪,它向传统的封建思想宣战,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发源地。
1748年,孟德斯鸠出版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被称为资产阶级法理学
伏尔泰所推崇的《百科全书》是“理性与自由的法典”,后来被用于美国革命
1755 -79,000年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社会
政治理论,特别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制理论,超越了国界,影响了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影响很大。《独立宣言》于1913年被严格翻译成中文,标题为《人权宣言》
发布。孟德斯鸠仍然是当之无愧的18世纪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无知和专制黑暗
他的理论是法国大革命人类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
边沁
杰里米本森(1748——1832),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英国哲学家
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从一个律师家里出来
他13岁时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法律。16岁毕业后,他曾做过律师
之后,他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他从1781年开始在伦敦大学担任教授,并于1832年创办了一本书
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作品有《0755-79,000》(1776)、《道德》和《
《立法原则导论》(1789),0755-799000 (1827),0755-799000 (1830)
年)。其中,《论法的精神》是他最重要的著作,他的理论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
正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这一时期很有影响的理论,他的著作后来被编入边沁
文集山地版。功利主义是边沁理论的核心,自17、18世纪以来,他一直强烈反对古典自然
法理学的理性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把人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两位主人之下
效用原则是指所有行为都符合这两种驱动力的原则。寻求效用是
人的行为动机也是明辨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行为的原则,
它也是一项道德和立法原则。最好的立法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足点
法律是促进社会幸福的。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符合四个标准:公民的健康
0
0
张的法制改革。
Savini
萨维尼16岁时学习法律,1800年开始教授法律
1813年,他成为柏林大学的校长。他先后担任过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和法律官员
上诉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成员,国务院主席。他主持制定了1848年的法案
劳,0755-799000,0755-799000等。他的作品包括:0755-79,000,When
罗马法体系,《法意》,《政府片论》。萨维尼在这里
法律史被认为是所谓历史法学学派的奠基人,这是萨维尼自己的说法
品牌化的出发点是当代法是通过法理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启蒙来实现的
由立法者的命令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政策
萨维尼的结论是他那个时代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和法律教师之一。法律上和法律上都是
他在法律实践和立法中留下了自己的印记。他的理论在现代起着无关紧要的作用
但他的遗产对德国和国家法律都非常重要。萨维尼在现代不仅仅是一位作家
他被称为历史法学的奠基人,也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建筑师。尽管欧洲法理学
它被划分为国家法理学,但萨维尼的思想遍布欧洲。他起草了法国民法典
并继续以罗马法为基础,不像其他大陆国家。
萨维尼对理论摘要法学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理论摘要法学后来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函数。萨维尼从一开始就认为有必要将“历史性”和“系统性”方法结合起来
他是第一个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发展出一套系统而广泛的方法的人
我把它放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展开了论述
与对法理学的历史理解相一致,这种法理学也超越了纯粹历史科学的范畴,形成了一种历史科学
要加以区分,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是建立在其独立性的基础上的。萨维尼对19世纪科学的看法
不仅在法律领域,而且在历史、法律和哲学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福尔摩斯
福尔摩斯(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法学的奠基人(1866年
1970年,他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在波士顿做了一段时间的律师后,于1970年进入波士顿
他曾担任佛蒙特大学法院的讲师和教授,并于1882年12月成为马萨诸塞州最高大法官,自1899年以来一直在法院任职
长。从1902年到1932年,他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福尔摩斯的理论体现在他的著作《三普通法》(《司法证据原理》)、《三普通法之路》(《宪法典》)中
(《律法》),他死后的判决集07555 -79000(《司法》)
《霍姆施赖弗法官的意见》(1940年),以及他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
与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o.w.福尔摩斯(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大的
高大,但他一定是最杰出的,最独特的,最特别的人。这首先反映在
他是谁?首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其次是法律思想家
是想家。所以要理解福尔摩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是他作为法官的经历,你
你会错过他心中很多美好的东西。事实上,他的许多思想精髓并没有写在专著中
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
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
结合。
韦伯
社会法学的大师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政
治论文集》, 《普鲁士刑法典》 , 《帝国刑法典》 ,《社会学和社会
政策论文集》, 《中世纪罗马法史》 等。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
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
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
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
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
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
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
伯著作中汲取营养。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
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
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
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
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
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庞德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
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
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
的》(1911~1912)、 《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 (1922)、 《历史法学杂志》 (1923)、《法
和道德》(1924)、 《普通法》 (1942)、 《法律之路》 (1944)、
《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 (1951)和《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
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
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
(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
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
占有主导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 《学术理论论文集》 (1953年)、 《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 (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 《经济与社会》 (1968年)、 《法哲学导论》 (1979
年)、 《法制史阐述》 (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
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
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
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
力。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
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
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
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
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
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
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
(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
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
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
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
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
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
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
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
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
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
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
由的政治社会。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
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
了重大转向。主要著作有《法的任务》 、 《正义来自法律》 、 《法理学》 、《法
律的帝国》等。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
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right thesis)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
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
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波斯纳
波斯纳(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先后年赴斯坦福大学任教和芝加哥大学教授,1981
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 《法律中的因果论》 (19
73年)、 《法律的概念》 (1981年)、 《惩罚与责任》 (19
82年)等。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 《功利与权利》 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
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
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 第二章中,科
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
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
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
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
斯纳有个著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
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
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
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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